首页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十七条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制定与审核 第十七条 起草机构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机构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本级气象主管机构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