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应当向办公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过程、所采取措施预期效果和影响的评估论证结论、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等内容);

其他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