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一节 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由受理部门批准并抄送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调整意见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在航班换季前单独提出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在航班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在航班换季前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在航班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以民航总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的方式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在民航总局定期航班计划文件下发之日至新航季开始期间以及航季运行期间,中国航空营运人提出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在航班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做出…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飞行前至少2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于飞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立即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并在做出决定后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