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的受理 第二十五条 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收到申请,需要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的,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不予通知的,视为受理申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