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立即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并在做出决定后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