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一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加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飞行前至少2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于飞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四条 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立即与国家有关机关协调并在做出决定后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