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二节 加班和不定期飞行预先飞行计划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预先飞行计划申请,受理部门应当于飞行前至少3个工作日做出决定并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