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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先飞行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 第三十六条 航空营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其预先飞行计划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 第三十七条 航空营运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预先飞行计划许可的,由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或者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撤销许可。对于没有违法经营所得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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