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预先飞行计划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先飞行计划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营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