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航空营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在其预先飞行计划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实施飞行活动的,由民航总局委托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或者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委托民航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责令停止飞行,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由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或者暂扣执照1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