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对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与经营许可申请一并提出的定期航班预先飞行计划申请,由受理部门批准并抄送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备案。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提出调整意见的,应当在航班开始执行之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SITA电报、航空固定业务电报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