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三章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一节 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条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第五百一十一条 飞行情报服务由民航局指定的管制单位提供,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五百一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向接受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三条 管制单位同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优先于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四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各项情报: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为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时,除第五百一十四条所列外,还应当包括航路上可能导致其不能继续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交通情况和气象条件。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为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责任通常在其飞越共同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边界时移交。 第二节 告警服务 第五百一十七条 告警服务由民航局指定的管制单位提供,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五百一十八条 管制单位应当向下列航空器提供告警服务: 第五百一十九条 根据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可将紧急情况分为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 第五百二十条 当发生遇险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立即按规定通知有关援救协调单位,同时应尽快通知航空器的运营人。航空器处于不明或告警阶段后,应当尽可能先通知运营人,然后通知有关援救… 第五百二十一条 当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信息通知援救协调单位。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当将该航空器的飞行航迹等情况标画在地图上,以便确定航空器大致的位置。对处于紧急情况航空器附近的其他航空器的飞行也应标出。 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管制单位获悉或者相信某航空器已受到非法干扰,不得在陆空通信中提及此状况。 第五百二十四条 除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外,当管制单位已确定某航空器处于紧急情况时,应当尽早将紧急状况通知在该航空器附近飞行的其他航空器。 第三节 搜寻和援救 第五百二十五条 收到关于航空器情况不明、紧急、遇险的情况报告或者信号时,管制员应当迅速判明航空器紧急程度、遇险性质,立即按照情况不明、告警、遇险三个阶段的程序提供服务。 第五百零九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