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一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一节 第十三章 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 第一节 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条 飞行情报服务的任务是向飞行中的航空器提供有助于安全和有效地实施飞行的建议和情报。 第五百一十一条 飞行情报服务由民航局指定的管制单位提供,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第五百一十二条 管制单位应当向接受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三条 管制单位同时提供飞行情报服务和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时,空中交通管制服务应优先于飞行情报服务。 第五百一十四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各项情报: 第五百一十五条 为目视飞行规则的飞行提供飞行情报服务时,除第五百一十四条所列外,还应当包括航路上可能导致其不能继续按目视飞行规则飞行的交通情况和气象条件。 第五百一十六条 为航空器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责任通常在其飞越共同飞行情报区或者管制区边界时移交。 第十三章 目录 第五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