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一十四条

第五百一十四条 飞行情报服务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各项情报:

重要气象情报和航空气象情报;

关于火山爆发前活动、火山爆发和火山灰云的情报;

关于向大气释放放射性物质和有毒化学品的情报;

关于无线电导航设备可用性变化的情报;

关于机场及有关设施变动的情报,包括机场活动区受雪、冰或者深度积水影响等情况的情报;

关于无人自由气球的情报;

起飞、到达和备降机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

与在进近管制区、机场塔台管制区中运行的航空器的可能发生相撞危险;

对水域上空的飞行,并经驾驶员要求,尽可能提供任何有用的情报,例如该区内水面船只的无线电呼号、位置、真航迹、速度等;

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安全的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