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五百二十一条 当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信息通知援救协调单位。

航空器所处情况不明、告警或者遇险的阶段情况;

报警的机构及人员;

紧急状况;

飞行计划中的重要资料;

进行最后一次联络的单位、时间和所用方式;

最后的位置报告及其测定方法;

航空器的颜色和显著标志;

运输的危险品情况;

报告单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