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2022年) 第五百二十一条
第五百二十一条 当航空器发生紧急情况时,管制单位应当将以下信息通知援救协调单位。
航空器所处情况不明、告警或者遇险的阶段情况;
报警的机构及人员;
紧急状况;
飞行计划中的重要资料;
进行最后一次联络的单位、时间和所用方式;
最后的位置报告及其测定方法;
航空器的颜色和显著标志;
运输的危险品情况;
报告单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
航空器所处情况不明、告警或者遇险的阶段情况;
报警的机构及人员;
紧急状况;
飞行计划中的重要资料;
进行最后一次联络的单位、时间和所用方式;
最后的位置报告及其测定方法;
航空器的颜色和显著标志;
运输的危险品情况;
报告单位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其他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