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六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在民用航空器事故或事故征候的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方面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第九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调查设备和装备,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调查设备和装备应当包括专用车辆、通信设备、摄影摄像设备、录音设备、特种设备、勘察设备、绘图… 第十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应调查部门的要求,除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外,为调查提供资料、设备和专家的其他国家有权任命1名授权代表参加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 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三条 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第十四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