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文件、资料、记录、物品、设备和设施;

要求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的运行、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决定实施和解除事发现场的监管;

对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

对事故或事故征候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像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