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根据我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有关国家授权代表及其顾问应当在调查组组长的管理下进行调查工作,并有以下权力和义务:
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的授权代表及其顾问有权参加所有的调查工作,包括:
查看事发现场;
检查残骸;
获取目击信息和建议询问范围;
获取有关证据信息;
接收有关文件的副本;
参加记录介质的判读;
参加现场外调查活动以及专项实验;
参加调查技术分析会,包括分析报告、调查结果、原因和安全建议的审议;
对调查的各方面内容提出意见。
蒙受公民死亡或重伤的国家指派参加调查的专家有权:
查看事发现场;
了解事实情况;
参加辨认遇难者;
协助询问本国幸存旅客;
接收调查报告的副本。
航空器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以外国家的授权代表只限于参加与第十条内容有关的调查工作。
授权代表及其顾问的义务:
应当向调查组提供所掌握的所有相关资料;
调查期间,未经调查组同意,不得泄露关于调查进展和结果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