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八条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调查的组织 第八条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调查,事发所在地和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参与调查。 由事发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事发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应当给予协助。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指派调查员或者技术专家予以协助。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