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通用航空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
事故征候;
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通用航空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
事故征候;
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