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范围如下:

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别重大事故;

运输飞行重大事故;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事故。

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包括:

运输飞行一般事故;

通用航空事故;

航空地面事故;

事故征候;

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局组织调查的事故。

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的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