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六条 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行为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申请人。 第七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由申请人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跨地区联合重组改制且其他参与方为民航企业的,申请人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征求其他参与方住… 第八条 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附件6、7)。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 第十二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批准文件,并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1个月内向民航局备案批准文…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6个月内,许可事项无法按期实施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1个月前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6个月,延期一次。超期未能实施完毕的,…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