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附件6、7)。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