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附件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申请(附件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附件3);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出《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4),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不补正全部内容的,不予受理申请(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