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已经许可的民航企业应当接受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监管。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