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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行为,推进建立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第四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经所在辖区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未经许可,民航企业不得进行联合重组改制。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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