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以下统称民航企业),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通用航空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