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企业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通用航空企业、通用机场除外)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