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决定 第十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