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人获得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的6个月内,许可事项无法按期实施完毕的,应在期限届满1个月前书面向审批机关申请延期,最多延期6个月,延期一次。超期未能实施完毕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