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许可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许可证仅限于批准的项目使用,该项目结束后,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 第十三条 许可证内容需要变更的,许可证持有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十五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管理不善无力完成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注销该项目许可证。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第十七条 被吊销许可证的项目,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项目提出许可证申请。 第十八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内容更改、时间延期或取消,并导致相关方面发生费用的,其相关责任及应承担的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与有关各方以合同明确。 第十九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发射空间物体的第三方责任险和其他相关保险。 第二十条 在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月的6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发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在国外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日之前60天,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附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相关保险、安全、保密等方面具有法律效… 第二十二条 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在项目发射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国防科工委书面上报项目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工委将不定期监督检查已批准项目的实施情况,其授权的公务人员有权现场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