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因许可证持有人的原因造成项目内容更改、时间延期或取消,并导致相关方面发生费用的,其相关责任及应承担的费用,由许可证持有人与有关各方以合同明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