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拟取消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期满之前90天,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取消申请,经审查批准后,予以注销许可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