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国内执行发射场工作阶段的项目,许可证持有人应在预定发射月的6个月之前,向国防科工委上报项目发射计划。
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向国防科工委上报出厂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运载火箭技术状态文件、质量状态控制文件、飞行试验大纲、安全、保密及其他需出具的文件;
该项目已生效的第三方责任保险保单副本及相关文件副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已生效保险保单副本一式三份。特殊情况应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书面材料,依据具体情况处理。
经批准后,该项目方可进入发射场工作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