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天发射项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许可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防科工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

在项目执行期间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间的保密协定;

在项目执行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违反国家的外交政策和已签署并发生效力的国际公约的行为;

未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民用航天发射活动;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