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 第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登记类型、有效期、证书编号、生产地址、生产品种和年生产能力等。 第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延续,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类型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为调整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进行改建、扩建、异地建设,或者采用现场混装生产方式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工业… 第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及其编号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