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产业技术标准和民爆行业发展规划;
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主要负责人具有与所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占职工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5%;
有健全的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