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文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2);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预评价报告;
法定代表人无刑事处罚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