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类型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有关机构批准变更的文件;涉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还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材料。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