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其获准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附件中载明该被授权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品种、生产地址、年生产能力、有效期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