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事项进行生产,生产作业应当执行安全技术规程等规定。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随机选派检查人员,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抽查情况和查处结…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信用记录制度,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