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经批准的;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向社会公布被依法注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