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注册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度报告表》(一式三份,示范文本见附件3),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