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不改变生产品种及年生产能力,在现有生产线原址进行技术改造的,应当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备案情况按年度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