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