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核准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并组织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及相关考核活动的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核准委员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第八条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第十一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单位的职责主要包括: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