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