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