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一章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的人员,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