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单位、技术后援单位的代表以及特聘专家组成。

资格鉴定委员会1/2以上成员应当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资格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送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