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200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承担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考核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